(2017)冀04司惩复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冀04司惩复38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邓伟祥,董事长。复议申请人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新农商银行)不服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冀0430司惩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阳新农商银行的复议理由是:2017年5月13日(星期六)上午10点25分,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阳新农商银行营业部办理查询业务,营业部工作人员告诉执行干警:“今天是周六,不办理对公业务,办理对公业务的会计不上班,我们没有权限办理查询。”执行干警命令该工作人员通知会计来上班。该工作人员一再解释:“会计今天放假,周末是他个人的休息时间,的确办不了查询业务。”10点31分执法干警一行四人离开了营业厅。全国的商业银行周末只办理个人业务,不办理对公业务,阳新县和邯郸市的商业银行也不例外。阳新农商银行营业厅的告示牌明确告知:“对公业务: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不办理。”申请人在周末没有协助查询的义务。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430司惩1号罚款决定错误,请求撤销该决定。经审查查明: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某与湖北亿佳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佳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执行干警于2017年5月13日到阳新农商银行营业部查询亿佳联公司在该行的开户信息及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因当天是星期六,该行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执行干警会计休息,办不了查询业务。2017年5月17日,邱县人民法院以该行拒不协助办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为由作出(2017)冀0430司惩1号罚款决定,对其罚款500000元。阳新农商银行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形成本案。另查明,阳新农商银行营业部告示牌明示周一至周五办理对公业务,节假日不办理。本院认为,关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形式邮寄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本案中,受送达人是阳新农商银行,投递员将邮件交由该行营业部负责安保的服务人员签收不符合上述规定。该行实际收到罚款决定的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其于6月2日申请复议,未超过法定期限;阳新农商银行营业部告示牌明示周一至周五办理对公业务,节假日不办理,故该行工作人员因会计休息告知法院执行干警不能办理查询业务的行为不违反《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邱县人民法院对该行作出罚款决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冀0430司惩1号罚款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