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洪力、池小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力,池小小,赵文翠,姜涛,陈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力被执行人:池小小被执行人:赵文翠被执行人:姜涛被执行人:陈春艳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池小小、赵文翠、姜涛、陈春艳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洪力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同时还应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5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池小小、赵文翠、姜涛名下各有一辆车辆、被执行人陈春艳名下有一处住宅外,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陈洪力,其表示被执行人池小小、赵文翠、姜涛名下的车辆已不值钱,且不知被执行人及车辆的下落,已没执行必要。被执行人陈春艳名下的房屋虽办理了查封手续,但由于是轮候查封,本院不能处置。现申请执行人陈洪力提供不出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书面同意此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洪力享有要求四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雒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