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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超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永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超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永青,赵买军,董国彰,赵买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71号之四原告: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中段路北。机构代码:71913696-1。法定代表人:王明光。委托代理人:刘艳忠,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岚,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超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商贸城3号13楼。法定代表人:刘永青。被告:刘永青,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安阳市铁西区。被告:赵买军,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安阳市农机局农机监理所支部书记,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董国彰,男,1966年8月7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赵买云,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龙安区。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宇房地产公司)诉被告安阳市超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美装饰公司)、刘永青、赵买军、董国彰、赵买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长宇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超美装饰公司、刘永青、赵买军、董国彰、赵买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宇房地产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超美装饰公司、刘永青、赵买军、董国彰、赵买云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秦 伟人民陪审员 王旭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