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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29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29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关于执行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李某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