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29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29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关于执行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李某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