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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2刑初99号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陕西省蓝田县人,住陕西省蓝田县。公诉机关以秦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秦安县兴国镇解放北路建材市场路段处时,被秦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所送龙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被告人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高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煜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