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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5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鹃与王智国、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鹃,王智国,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53号之三申请人杜鹃,女。被执行人王智国,男。被执行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正海。协助执行义务人高坪区还房建设指挥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民终29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杜鹃与王智国、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川1303民初8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智国、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坪区还房建设指挥部应收工程款,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川1303执553号之一提取执行裁定书,10月18日作出(2017)川1303执5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8057.00元,现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清本案中的连带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智国、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坪区还房建设指挥部应收工程款67150.00元的冻结和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福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