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林开品、郑清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林开品,郑清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57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主要负责人:丘毅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剑平,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颖颖,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开品,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郑清香,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林开品、郑清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林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