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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金春与李庆春、张兆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春,李庆春,张兆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金春,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庆春,男,汉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张兆立,男,汉族,山东省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金春与被执行人李庆春、张兆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庆春、张兆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23864.28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永建审 判 员 刘洪磊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