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尚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710号原告韩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尚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受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东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