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廖卫兵、吕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卫兵,吕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廖卫兵,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吕精华,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卫兵与被执行人吕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吕精华银行存款,执行到位29752元。经本院到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吕精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仍有标的款128513元元(含诉讼费1765元)及相应利息无法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2248元)已收取。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吕静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爱裕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