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北润德西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士梅、李红霞、王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润德西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士梅,李红霞,王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润德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法定代表人:杨红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韵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远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士梅,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振兴路。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轴承厂路。被执行人:王大勇,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韵大道。本院在执行湖北润德西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士梅、李红霞、王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