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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静、青岛金世尊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静,青岛金世尊家具有限公司,青岛丰润华家具有限公司,于斌,陈燕玲,白叶平,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刑终165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静,女,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初中文化,邹平县林丰木材加工厂、邹平县栩东木材加工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森木材加工厂实际控制人,住邹平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15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向明,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青岛金世尊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50419468Q,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香港路116号,法定代表人于斌。诉讼代表人XX,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青岛金世尊家具有限公司职工。原审被告单位青岛丰润华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94401746K,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金沙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川。原审被告人于斌,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高中文化,青岛金世尊家具有限公司、青岛丰润华家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平度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樊忠钦,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燕玲,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高中文化,青岛金世尊家具有限公司、青岛丰润华家具有限公司出纳,住平度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被逮捕,2017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白叶平,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中专文化,青岛金世尊家具有限公司、青岛丰润华家具有限公司会计,住平度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被逮捕,2017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汪燕,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日照市东港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培淑,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青岛金世尊家具有限公司、青岛丰润华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于斌、陈燕玲、白叶平、赵静、汪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6)鲁1626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单位青岛金世尊家具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七万元;被告单位青岛丰润华家具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于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陈燕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白叶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赵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汪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赵静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珊珊、王中秀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单位青岛金世尊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XX、原审被告人于斌、陈燕玲、白叶平、赵静、汪燕,辩护人樊忠钦、刘向明、刘培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邹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德国审判员  张建彬审判员  张诗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艺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