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天翔与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忠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翔,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709号申请执行人:郭天翔,男,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向阳新村6幢210室。法定代表人:朱忠良。被执行人:朱忠良,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郭天翔与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圣公司)、朱忠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永圣公司应支付郭天翔房屋租金55000元,违约金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254元,合计66254元。二、朱忠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782元、公告费39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992元。依权利人郭天翔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9246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因永圣公司结欠郭天翔房屋租赁费未能支付,引起诉讼。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朱忠良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向阳新村6幢210室及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国际针纺城17幢M9房地产,均抵押给他人和银行,且被本院多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9246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超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