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3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林建东、卢奕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东,卢奕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3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建东,男,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卢奕琅(曾用名卢汉杰),男,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凭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98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奕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11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