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3225号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办事处塔子山村二社经营者:李立平,男,生于1971年,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已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收取4000元,由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杨培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成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