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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亚芹与赵丽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芹,赵丽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167号原告:赵亚芹,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英,吉林紫金花律师事务所被告:赵丽娜,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晶,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亚芹与被告赵丽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赵亚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15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父赵庆海系姐弟关系。2015年11月15日,原告将占地补偿款55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之父赵庆海的账户上,由赵庆海代为原告保管。2015年12月8日,原告需用钱,赵庆海从银行转账400,000.00元返给原告,剩余150,000.00元仍由赵庆海代为保管。2016年5月,赵庆海因病急需用钱,因他的占地钱存为了定期存款,便动用了原告的钱,并告知原告会尽快还。还告诉被告要将150,000.00元存款返还原告,有亲友目睹为证。2016年6月13日,赵庆海病逝。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钱款,被告迟迟不予归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据赵亚芹主张,其将钱款交由赵庆海代为保管,则赵亚芹与赵庆海之间系保管合同关系,赵庆海作为保管人具有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的义务,即返还原物的义务人为赵庆海。赵庆海去世,其生前保管的钱款转化为其去世后的债务,应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偿还。现赵亚芹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主张赵丽娜返还钱款,赵丽娜否认保管事实,赵亚芹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赵丽娜无权占有了其钱款,故赵丽娜作为返还原物义务人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亚芹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退还原告赵亚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峻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