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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06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宽莲犯信用卡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宽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066号之六移送单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周志刚,院长。被执行人:刘宽莲,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关于刘宽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2015)南溪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宽莲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执行。执行中,刘宽莲已缴纳罚金5295元,余款14705元,刘宽莲定计划分期履行。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