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06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宽莲犯信用卡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宽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066号之六移送单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周志刚,院长。被执行人:刘宽莲,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关于刘宽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2015)南溪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宽莲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执行。执行中,刘宽莲已缴纳罚金5295元,余款14705元,刘宽莲定计划分期履行。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