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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市粮食局某粮食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市粮食局某粮食管理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监1号监督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张某,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现住舞钢市。原审被告:某市粮食局某粮食管理所,住所地舞钢市庙街乡庙街村。原审原告张某与原审被告某市粮食局某粮食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舞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错误,以舞检民(行)监[2017]41048100007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张冬仙审 判 员  杨小霞人民陪审员  褚培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 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