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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王兴刚与田卫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刚,田卫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3288号原告:王兴刚,男,1980年2月2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卫伏,男,38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王兴刚与被告田卫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兴刚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王兴刚负担。审判员 芮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玉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