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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强诉向英局、黄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向英局,黄小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初1189号原告:黄强,男,1979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育进,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英局,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种植业从业人员。被告:黄小芹,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原告黄强与被告向英局、黄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育进、被告向英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小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8日,被告向英局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5%。被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予偿还。向英局辩称:我向原告借款不是用于资金周转,而是用于放账。我妻子黄小芹不知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向英局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1页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出具银行转账记录原件1份1页、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向英局向其借款100000元,以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系书证原件,形式、来源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8日,被告向英局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后,被告按约定每月支付2500元利息给原告。2015年6月28日后,被告就不再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英局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向英局在原告催要后未及时返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双方对借款期限未做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向英局偿还借款。原告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黄小芹偿还借款是基于借款发生在债务人向英局与被告黄小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英局、黄小芹在本判决生效后共同返还原告黄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8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29日计算至2017年6月28日,后续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被告向英局、黄小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人民陪审员  金克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