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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农文贺与张林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上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文贺,张林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上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306号原告:农文贺,男,1972年7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尚则,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太,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上林支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林县在丰镇向阳路41号。原告农文贺与被告张林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上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农文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文贺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待证据收集齐全后再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文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2153元,由原告农文贺负担。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