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秀英诉陆海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陆海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1293号原告:王秀英,女。委托代理人:王国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海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陆海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