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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秀英诉陆海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陆海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1293号原告:王秀英,女。委托代理人:王国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海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陆海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