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北京龙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方小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龙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方小云,方明欢,方某,张大勇,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8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龙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隋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发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小云,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明欢,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某,男,200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大勇,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号*幢。法定代表人:解佃峰,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层。负责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刘德龙,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再审申请人北京龙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物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小云、方明欢、方某、张大勇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8民终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腾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方小云无证驾驶未获得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且其借道行驶时未让本道内的车辆通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就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审判决在未查清方小云是否有驾驶证、其驾驶车辆是否为机动车以及该机动车是否获得有效行驶证的情况下,直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不同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设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认定事故双方过错的证据,仅具有证据效力。龙腾物流公司提交的方小云驾驶车辆的照片,证明该车辆为机动车。二、夏金花为农村户籍,方小云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明显依据不足。龙腾物流公司原审中已提交夏金花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其为农村户籍,方小云对此不持异议,但方小云仅提交了夏金花为失地农民的相关证据,且经龙腾物流公司核实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出具该证据,另,方小云提交的夏金花社保缴纳证明也存在瑕疵,因此无法证明夏金花居住和生活在城镇。综上,龙腾物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方小云驾驶的车辆是否为机动车及是否获得有效证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法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及空车质量。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大勇驾驶机动车,方小云驾驶电瓶三轮车,双方发生碰撞造成本案事故,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一审中,龙腾物流公司只是提出了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方小云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等抗辩理由,并未对方小云驾驶的车辆是否为机动车及是否获得有效证件等问题提出异议。一审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双方同等责任,应由机动车辆承担60%赔偿责任,即原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均有过错误的情况下的责任比例作出判决。二审中,龙腾物流公司上诉虽提出了方小云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加注汽油,事故发生时车速不低于机动车,应认定为机动车,双方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但其提供的方小云驾驶车辆的照片,无法直接证明该车辆为机动车,也未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或司法鉴定的申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二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关于夏金花的死亡赔偿金标准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标准。本案中,虽然受害人夏金花为农村户口,但其承包的集体土地已被国家征收,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且其已参加失地农民保险并在外打工,故原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龙腾物流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推翻方小云等人原审中提交的夏金花为失地农民及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据。因此,龙腾物流公司再审申请主张方小云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备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条件的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龙腾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龙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奕审判员 苏 虹审判员 卢世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妍?PAGE?3?·?PAGE?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