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聚景纸品有限公司与陈正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聚景纸品有限公司,陈正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53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景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325国道陈涌路段283号。法定代表人:陈亮。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泽,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仓。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景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艳巧、邓照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正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景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04976.9元,并从起诉之日按年息5.6%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顺德区龙江镇韩摆渡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韩摆渡五金制品厂”)是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开办的个体户,于2016年12月23日注销。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开办的韩摆渡五金制品厂分22批次购买原告纸箱使用,价款合计104985.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被告是韩摆渡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应对该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送货单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在此不再重复叙述。本院认为,韩摆渡五金制品厂向原告购买纸箱,双方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韩摆渡五金制品厂交付货物,韩摆渡五金制品厂应当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韩摆渡五金制品厂拖欠原告货款104976.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韩摆渡五金制品厂已注销,其债务依法应由其经营者即被告陈正仓承担。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履行清偿货款的义务,造成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年利率5.6%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正仓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景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4976.9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2399.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正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洋人民陪审员 邓照光人民陪审员 刘艳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捷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