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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与戴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戴某某,杨某某,松桃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9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杨芳路41号。法定代表人:柳文胜,系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贵,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戴某某,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杨某某,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松桃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公园路龙塘湾路口。法定代表人:彭图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与被告戴某某、杨某某、松桃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关于申请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计37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负担。审判员  熊启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