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甲、马某某民间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被执行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洋县某某镇某某村,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现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小区某幢楼305室,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甲、马某某民间借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1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黄某甲、马某某下落不明,依法向马某某之妻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某甲、马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待寻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后,再恢复执行。本案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