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良、赵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赵喜,杨保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1393号申请人:马良,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赵喜,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杨保美,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申请人马良与被申请人赵喜、杨保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范围内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璐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