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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桂芝与雷继富、刘秀兰、刘承明、李强光、田中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芝,雷继富,刘秀兰,刘承明,李强光,田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宋桂芝,女,现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雷继富,男,现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秀兰,女,现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承明,男,现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强光,男,现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田中民,男,现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桂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继富、刘秀兰、刘承明、李强光、田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桂芝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晏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