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桂芝与雷继富、刘秀兰、刘承明、李强光、田中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芝,雷继富,刘秀兰,刘承明,李强光,田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宋桂芝,女,现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雷继富,男,现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秀兰,女,现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承明,男,现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强光,男,现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田中民,男,现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桂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继富、刘秀兰、刘承明、李强光、田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桂芝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晏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