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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6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硕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硕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6496号原告:广州市广硕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良田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自编广硕路2号。法定代表人:赖建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寒,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新广花二路18号B栋首层。法定代表人:周泽琼。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云,该公司员工。原告广州市广硕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广硕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勇,被告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泽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广东欧迈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供货商,双方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自2014年12月起,被告开始陆陆续续拖欠应当支付原告的货款,至2017年1月6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195778元。2017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一份付款明细表,明确记载了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各项款项,被告对此份付款明细表予以认可并签名盖章。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957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截止至2017年1月6日尚欠原告货款195783元。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12月11日至2017年1月6日44张出货单及2014年的支付证明单。庭审中,被告对上述对账单、出货单及支付证明单的真实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并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对账单、出货单、支付证明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向原告付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95778元,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广硕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778元。本案受理费4216元、财产保全费1498元,由被告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广州市广硕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里活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冯桂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