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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胡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当庭兑现了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自愿放弃不再追偿。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