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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单瑾与蔡观呈、罗新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瑾,蔡观呈,罗新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676号原告:单瑾,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蔡观呈,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罗新琪,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单瑾与被告蔡观呈、罗新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单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瑾申请撤回对被告蔡观呈、罗新琪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瑾撤回对被告蔡观呈、罗新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单瑾负担。审 判 员 刘抚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孙乔波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