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单瑾与蔡观呈、罗新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瑾,蔡观呈,罗新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676号原告:单瑾,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蔡观呈,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罗新琪,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单瑾与被告蔡观呈、罗新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单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瑾申请撤回对被告蔡观呈、罗新琪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瑾撤回对被告蔡观呈、罗新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单瑾负担。审 判 员 刘抚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孙乔波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