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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5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晓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李晓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2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1248F。代表人:李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帅阳,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平,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2014年9月13日死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李晓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554.08元以及截止2017年9月11日利息22084.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27.90元,合计53366.46元;2.被告立即偿还至2017年9月1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透支本金29554.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以及以利息22084.4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以每期最低还款额的5%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0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信用卡一张,被告开卡使用后以消费、取现等方式使用信用卡。截止2017年9月11日差欠原告本息等合计53366.46元,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晓平已于2014年9月13日死亡,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应另行起诉被告的遗产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起诉。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