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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017)浙0127民初4507号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卜祥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507号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被告:卜祥波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山东省东平县。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卜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红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