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5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佳瑞与项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瑞,项永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5454号原告:徐佳瑞,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项永武,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徐佳瑞与被告项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徐佳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佳瑞申请撤回对被告项永武的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佳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佳瑞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