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高辉、王雷义、刘志军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辉,王雷义,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10号被执行人:高辉,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乌兰哈达苏木丁木其沟浩特人,住大同市城区大庆路食品楼。被执行人:王雷义,男,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大同市矿区人,住大同市矿务局棚户区。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周家店人。本院在执行高辉、王雷义、刘志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辉、王雷义、刘志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茂荣审判员 张福柱审判员 沈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