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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行审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环境保护局、新泰市东都镇福利综合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泰市环境保护局,新泰市东都镇福利综合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82行审238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泰市东周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宝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国,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新泰市东都镇福利综合加工厂。营业执照注册号:370982119025831。组织机构代码:86962345-8。地址:新泰市东都镇上炭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光明。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新泰市东都镇福利综合加工厂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17日以被执行人新泰市东都镇福利综合加工厂地瓜淀粉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新环罚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1、责令你单位地瓜淀粉生产项目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新环罚字[2017]第2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新泰市东都镇福利综合加工厂,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新泰市东都镇福利综合加工厂送达了新环催字[2017]第18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新环罚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环罚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天民审 判 员 高 山 人民陪审员 阚 兆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