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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尹六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尹六福,方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54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尹六福,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方贵华,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尹六福系夫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4】第31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4)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24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0月11日裁定准许执行,申请人申请标的为57066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4年12月2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9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六福、方贵华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现本案和解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24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