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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绍兵申请执行米易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兵,米易华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451号申请人黄绍兵,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米易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白马镇挂榜村六社V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588397597H。法定代表人:张秀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黄绍兵申请执行米易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米易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桂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