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绍兵申请执行米易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兵,米易华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451号申请人黄绍兵,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米易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白马镇挂榜村六社V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588397597H。法定代表人:张秀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黄绍兵申请执行米易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米易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桂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