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双口教育矫治所与孙淑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双口教育矫治所,孙淑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553号原告:天津市双口教育矫治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乡村东2公里。负责人:刘文清,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蕊,天津筠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淑芬,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天津市双口教育矫治所与被告孙淑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于 翔审 判 员 张兰津人民陪审员 张 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