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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双口教育矫治所与孙淑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双口教育矫治所,孙淑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553号原告:天津市双口教育矫治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乡村东2公里。负责人:刘文清,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蕊,天津筠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淑芬,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天津市双口教育矫治所与被告孙淑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于 翔审 判 员  张兰津人民陪审员  张 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