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执恢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守昌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守昌,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251号申请执行人魏守昌,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军,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偿还申请人魏守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军与申请人魏守昌私下协商并已处理完毕,申请人魏守昌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