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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明与姜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姜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558号原告:陈明,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姜阳,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陈明诉被告姜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陈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 判 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孟 涛书 记 员  白羽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