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关于陈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50000元,现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32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军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