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5053陈乃春与许亮、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春,许亮,周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5053号原告:陈乃春,男,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代理人:张慈宇、张随来。被告:许亮,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马继忠。被告:周婷婷,女,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高能,马蒙蒙。原告陈乃春诉被告许亮、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乃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随来、被告许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继忠、被告周婷婷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蒙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乃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7000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购买挖掘机支付分期付款费用,多次向原告借款,经结算尚欠原告80000元。2017年4月1日,被告许亮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赵绍雷现金捌万元整”,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故提起诉讼。被告许亮提出答辩意见称,1、借款是事实,但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7000元及按月息2分计算的诉求不成立,双方没有约定利息。2、原告在2017年1月份带人强行拖被告的挖掘机,将高压线路及电气设备损害,造成原告赔偿石料场多家损失共6万元,还造成被告停机损失近10万元,相互冲抵后原告还欠被告8万元。3、债务是答辩人个人所借,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与被告周婷婷无关。被告周婷婷提出答辩意见称,答辩人对借款不知情,且借条是2017年4月1日产生,而两被告在2017年3月15日离婚,该债务并非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不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5日,被告许亮向原告陈乃春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在偿还2万元后余款一直未还,故于2017年4月1日又向原告陈乃春出具一份借条,记载内容为:“今借到陈乃春现金捌万元整。”另查明,被告陈乃春、周婷婷于2004年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3月15日登记离婚。原告为证实双方间存在利息约定,向本院举证其与被告许亮、案外人赵绍雷对话的录音资料一份,对此被告许亮质证认为:1、被告许亮对录音不知晓,真实性不能确认;录音未经被告同意,系非法所取;录音与本案无关联性,即使录音属实,与原告证明目的无关,借款是在2016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还了2万元,还欠8万元,因是朋友,双方未约定利息,录音中也没有谈到利息。2、该录音系案外人赵某与被告的另笔借款事宜,主要商谈借款到期如何更换欠条之事,至于提到原告,原告也没有明确借款要利息的事。3、借条上仅载有借现金,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依据。4、录音与录音笔录内容多处不符,有编辑、删减的痕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对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许亮向原告陈乃春借款,双方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许亮应及时偿还款项。被告许亮提出原告陈乃春因强行拖其挖掘机造成其损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若有相应证据可另案诉讼。本案的借条出具时间虽然在二被告离婚日期之后,但涉案借条系对此前借款关系的结算。借款实际发生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婷婷对婚姻关系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存在争议,被告许亮在庭审中对于是否支付利息说法前后不一;就原告所举证的录音资料,该录音对话中关于涉案借条的形成过程与庭审中双方陈述一致,且录音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到被告的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可公开的内容,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反映了原、被告及案外人对借款偿还的协商过程,可以认定双方间实际存在相应的利息约定,对原告主张的后续利息予以支持。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乃春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周婷婷以婚姻关系存取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庆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