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宜春市立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宜春市立源实业有限公司,黎宜萍,黄进英,黎仕杰,彭加兵,黄艳萍,宜春市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966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420434。负责人:熊波涛,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宜春市立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银岭鑫村7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83941462F。法定代表人:张家丁。被申请人:黎宜萍,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黄进英,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系被告黎宜萍配偶。被申请人:黎仕杰,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彭加兵,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黄艳萍,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系被告彭加兵配偶。被申请人:宜春市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丽景山庄。注册号:360900210015626。法定代表人:陈和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春市立源实业有限公司、黎宜萍、黄进英、黎仕杰、彭加兵、黄艳萍、宜春市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立源实业有限公司、黎宜萍等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自愿以该行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立源实业有限公司、黎宜萍、黄进英、黎仕杰、彭加兵、黄艳萍、宜春市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易晓莲审 判 员 李 琼审 判 员 袁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皓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