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2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立华申请执行郑宝富、王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华,王振卫,郑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华,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振卫,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郑宝富,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鸡西市。本院在执行李立华与王振卫、郑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振卫的财产待处置,申请执行人李立华可参与分配。李立华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382执1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国祥审 判 员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