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立华申请执行郑宝富、王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华,王振卫,郑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华,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振卫,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郑宝富,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鸡西市。本院在执行李立华与王振卫、郑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振卫的财产待处置,申请执行人李立华可参与分配。李立华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382执1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国祥审 判 员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