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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6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黄绮云与曾令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绮云,曾令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6565号原告:黄绮云,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潘小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令载,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黄绮云诉被告曾令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绮云的委托代理人潘小拥,被告曾令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绮云诉称:我与被告曾是夫妻关系,于2015年7月22日协议离婚。由于被告沉迷赌博,借款85万元偿还债务。现借款已到期,但被告一直拒绝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1.向我清偿借款85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曾令载辩称:当时我需要原告出借5万元给我,原告也实际转账5万元给我,我迫于无奈写了借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于2015年7月22日登记离婚。2015年7月22日,原告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5万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黄绮云85万元,特此立据;等。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未果,遂成本诉。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借据中的80万元系双方出卖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华榕街2号3205房等原因产生,原告实际并未出借该笔款项给被告。鉴于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提供了转账凭证及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已逾两年,至今未清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该笔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令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绮云清还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曾令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戴雪洁人民陪审员  王慧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婉张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