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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沈阳、唐华申请执行杨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唐华,杨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28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女,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唐华,女,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杨天军,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沈阳、唐华与杨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天军在遂宁银行总行营业部开始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天军在遂宁市商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017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