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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与被告鲁义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鲁义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3345号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法定代表人:刘水清,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立军,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彬彦,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鲁义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观连,湖南省常德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与被告鲁义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彬彦,被告鲁义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观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请求判令:1.鲁义清立即向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交付拆迁合同项下被拆迁房屋;2.鲁义清返还按时搬迁奖4392元、提前搬迁奖3500元;3.鲁义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鲁义清辩称:1.对鲁义清没有给予青苗补偿费、搬迁过渡费及其父亲的安置资格;2.鲁义清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12月13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常政征土字(2011)78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启动常德卷烟厂异地改建项目(地块三)征地拆迁工作,征收武陵区护城乡、南坪岗乡、河洑镇、河洑镇杨桥村集体所有土地一宗,征收面积483.9495亩。2012年4月1日,鲁义清的女婿涂万全代鲁义清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上签字,确认其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含按时搬迁奖4392元、提起搬迁奖3500元)总金额为339000元。2012年4月12日,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依约向鲁义清账户汇入了339000元。2012年4月17日,鲁义清在存折领取情况表上签字,确认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但截至诉前,鲁义清一直拒绝交付被征收房屋。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遂具状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与鲁义清是否成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是本案争议焦点。案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上,鲁义清签名非本人所签(由案外人涂万全所签),虽然鲁义清否认涂万全系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代为签名,但经庭审查明,其后鲁义清本人在拆迁补偿款存折领取情况表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该行为应视为对涂万全代为签订补偿清交单的追认,根据法律规定,涂万全签名确认补偿清交单的行为对鲁义清发生法律效力。而该清交单对被征收房屋的主要设施、面积、价格都进行了量化,应视为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应认定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与鲁义清成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依照约定向鲁义清支付了拆迁补偿款339000元,鲁义清理应履行交付拆迁物的义务。故对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要求鲁义清立即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要求鲁义清退回已领取的提前搬迁奖3500元、按时搬迁奖3736元的诉讼请求,但对鲁义清应当予以搬迁的时间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鲁义清辩称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还应当给予青苗补偿、安置资格即安置过渡费,上述主张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鲁义清对其以另行主张相关权利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鲁义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交付被拆迁房屋;二、驳回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385元,减半收取3192.5元,由鲁义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