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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华英鞋材贴合厂与莆田立足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华英鞋材贴合厂,莆田立足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841号原告:莆田市荔城区华英鞋材贴合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工业区(莆田市华盛鞋材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4982T71。投资人:方赛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峰、郭丽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莆田立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南少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11258502G。法定代表人:程文华,董事长。原告莆田市荔城区华英鞋材贴合厂与被告莆田立足鞋业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莆田市荔城区华英鞋材贴合厂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荔城区华英鞋材贴合厂以双方正在协调为由,申请撤回对莆田立足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荔城区华英鞋材贴合厂撤诉。案件受理费7602元,减半收取计3801元,由莆田市荔城区华英鞋材贴合厂负担。审判员  连森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晶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