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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某、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797号申请人:马某,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泽,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王某,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故城县。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俊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